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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研发机构建设
 
 

 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 申报指南 


      根据《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 创〔201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组织申 报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机构 建设专项)。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 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 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 术服务的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 员,可作为其他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得过市级或 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 心、2015 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 年广 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 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 项立项支持不超过 1 次。 

(四) 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或前三个会 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 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用于 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软件类、 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企业与高校 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 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 150 万元 的建设经费。 

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 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一)对符合上述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事后立项事后 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二)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 给予总额度为 100 万元的扶持。

 (三)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用于研 发创新及相关活动。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 编写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必备附件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上一年度市统计局大中型 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 费用支出的报告;上一年度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 低于 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前三年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 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 报告。);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原值的 报告;或能够佐证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价值额度的财务凭据。 

4.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提供共建研发机 构的合作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提 供建设经费的报告; 

5. 全部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 材料。 

四、申报程序

 ( 一 ) 本 指 南 项 目 通 过 广 州 市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系 统 (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开放,常年受理、集中核实。各区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核实工作(2016 年及以后的具体核实时间另行通知)。实施时间同于《实施办法》, 为期 5 年。 

(二)本次核实项目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7:00 前已获区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在申报系统中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申报单位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纸 质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项目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 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 

(四)本次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的企业研发机构 建设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 11 月 13 日 17:00 前在申报 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份)、汇总清 单提交市科技创新委。 (五)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 支持的项目名单,公示期限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 部予以立项并纳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 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 号) 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立项项目的 财政后补助经费,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 文下达区财政支持经费。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申报单位名)研 发机构建设。

 (二)企业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次年起须连续三年,于每年 的 11 月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企业研发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 不按要求提交的将记录不良信用。 

(三)获得财政经费支持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日内 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四)企业在研发机构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 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市科技创新委撤销立项并责令退回财政科 技经费,取消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记录 不良信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20-2813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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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020-28137746 | 1331280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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