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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落实人才绿卡审核事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5-10]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的通知》(穗组通〔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才绿卡申领条件
     每年在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工作或创业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人才绿卡。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经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人才,包括:
    1.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南沙专才、南沙工匠等。
    2.已获得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其他自贸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3.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高端外籍人才。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可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6.具有全球前200名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港澳台籍人才。
(三)符合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以下区重点产业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1.已获得1000万元及以上创投、风投或融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或广州市工信委人工智能企业库入库企业或南沙区认定的人工智能平台型企业或核心团队被南沙区认定为人工智能产业高端人才团队的企业。
   2.已获得2000万元及以上创投、风投或融资的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行业企业。
   3.在南沙设有办公场所的金融(类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
   (2)当年度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改革创新优秀案例企业。
   (3)经认定符合南沙金融(类金融)企业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
  4.港航物流企业(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广州注册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设在南沙的子公司。
  (2)港口企业驻美国、欧洲等国外办事处。
  (3)拥有船舶登记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航运企业。

(4)具有海员外派、海员培训、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检验、船舶交易等相关资质,且在南沙注册的机构。

 上述单位人员名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需要会区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口岸办研究确定。
(四)在本区以下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1.纳入本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住宅地产项目除外)的业主单位及主要承办单位;
     2.经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3.本区排名前100的重点工业企业(或上一年度完成工业产值在3亿元及以上);
     4.上一年度完成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5.区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上一年度获本区经营贡献奖的企业;
     7.科技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8.本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
     9.本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
上述单位人员名单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执行。
二、申领及审批程序
 人才绿卡申领全流程在网上完成,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https://gzrsj.hrssgz.gov.cn/vsgzhr/login_rclk2.aspx),按相关流程指引填报、上传相关报表和附件材料。按上述第(四)项条件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将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按流程申请。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收到申请人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申请材料存疑的,申请人须配合查验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三、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开发区人才发展局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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